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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安信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安信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749号原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玉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安信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南机场院内天正公司南。法定代表人:李红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信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洪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