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6年1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与立发路交叉口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检验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