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王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委托代理人:赵义昌,该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专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负责人:王向东?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娟娟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