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杨俊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杨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杨俊荣,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超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杨俊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俊荣支付赔偿款2499.14元;2、负担一审受理费3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以上发生的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899.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所居住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经本院做工作,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交纳了899元,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的儿子到庭代杨俊荣交纳了剩余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具条领取了执行款2849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汉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俊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