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戴建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97号罪犯戴建强,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8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建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0.6分。2016年2月22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0.6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