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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甜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甜,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川09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田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的毒品、电子称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甜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持有毒品有异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琴、韩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郑继兵审判员 文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清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