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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算吓与刘进德、刘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算吓,刘进德,刘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苏算吓,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进德,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永权,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苏算吓与被执行人刘进德、刘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