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义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0086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城,农民。因盗窃于2014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虞晓莲,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城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城及其辩护人虞晓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义城至义乌市XX路XX医院后的小巷,趁无人之际,从后面用手捂住被害人王某的嘴巴和鼻子,将其拉倒在地,后抢得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640元)。2、2016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义城至义乌市XXX一街和XX路交叉口,趁无人之际,从后面勒住被害人黄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后抢得被害人黄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640元)及现金人民币20余元。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义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手机发票,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义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义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义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涉案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义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