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某,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危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杞密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A×××××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危某血醇含量为86.94mg/100ml。案发后,危某已进行民事赔偿。被告人危某于2015年12月19日经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危某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协议书,收到条,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危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危某依法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危某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危某已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民事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