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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翠林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林,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林,女,1971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公司董事长。张翠林与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宁浦劳人仲案[2015]660-7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张翠林支付经济补偿金8062.76元,拖欠工资6910.94元,加班工资7162.48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世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拖欠的6910元工资部分款项已由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垫付,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5)660-7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吕春贵审判员  惠震亚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庆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