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博识申请何利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博识,何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董博识。被执行人:何利斌。原告董博识与被告何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光明仪器仪表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