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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9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092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某某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贺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