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奎、付慧、刘飞、杨宏霞、付守亮、高翠霞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飞,杨宏霞,刘奎,付慧,付守亮,高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松林路。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金刚寺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杨宏霞,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新建南路电影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刘奎,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金刚寺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付慧,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金刚寺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付守亮,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人,现住本镇付家畔村。被执行人高翠霞,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人,住本镇付家畔村。本院在执行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奎、付慧、刘飞、杨宏霞、付守亮、高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