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玉华与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华,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华。被执行人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中路690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刚,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