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五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义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五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义经贸有限公司,朱国华,沈佳,陶国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64号原告:中国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3-5至263-8号。代表人:江勤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杨钰,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五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男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53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被告:杭州佳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发展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沈佳。被告:朱国华。被告:沈佳。被告:陶国芳,女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五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义经贸有限公司、朱国华、沈佳、陶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