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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万华申请执行闫斌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华,闫斌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华,女,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闫斌午,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生,个体,住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刘万华申请执行闫斌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斌午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其存款12800元,给付申请人。余款的执行,暂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