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翟倩、郭玉超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倩,郭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翟倩,女。被执行人郭玉超,地址尉氏县。翟倩与郭玉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玉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翟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郭玉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翟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面无正文)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