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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东华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90号罪犯刘东华,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重贵、代理检察员钟亮,龙岩监狱民警朱琳、温满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东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10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龙岩监狱提请罪犯刘东华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