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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立平与王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平,王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426号原告:徐立平。被告:王烈阳。委托代理人:陈仟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平与被告王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平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