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苏秋丽与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秋丽,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苏秋丽,女,汉族,证件号码412723197008100026。委托代理人李春江,律师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地址鹿邑县涡北镇。法定代表人朱杰。委托代理人孙凤敏,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玉杰,法律工作者。苏秋丽与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朱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鹿民初字第16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朱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秋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朱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秋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朱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秋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