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斌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557号原告丁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淑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斌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斌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