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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斌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557号原告丁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淑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斌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淑琴钦味海鲜饭店、苏州钦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斌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