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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曾铮与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铮,黄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曾铮,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黄修云,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铮与被执行人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修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铮欠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修云及其所有的西北公司全部房产,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朱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