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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贤梅与王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梅,王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陈贤梅,农民。被执行人王宗林,农民。陈贤梅与王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贤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宗林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宗林于2016年3月15日被本院另案拘留十五日,现暂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贤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宗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王 练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