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45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