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武锦荣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锦荣,小名骡骡,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0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锦荣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武锦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武锦荣利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在百度贴吧注册“五贰五参”账户名并多次不间断在临县吧、吕梁吧等20余个百度贴吧发布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期间又多次不间断地在多个贴吧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并自己转发、自己顶贴。期间,派出所民警找其谈话劝其删除部分帖子,被告人随即删去涉及县领导的帖子,之后其又继续转发上述帖子,累计发帖数达7900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一、书证及物证1、书证(1)临县公安局集体研究案件记录卡证明,本案经研究认为被告人武锦荣非法发布和转发虚假信息应为寻衅滋事案件,并对武锦荣刑事拘留的情况。(2)临县公安局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明,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队长在2015年9月4日发现在百度贴吧的临县吧、吕梁吧中有网民“五贰五参”发表的标题为“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临县官员集体腐败)”和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大量帖子,涉嫌寻衅滋事、经请示局党委、决定立案查处的情况。(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武锦荣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武锦荣涉嫌寻衅滋事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况。涉案物品有:联想P70-手机一部,OPPOR8207手机一部,董书慧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码为:)。吕梁市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对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武锦荣涉嫌冒用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5)临县三交镇委员会关于三交武家沟村村民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结果为,武家沟村集体会议决定给武贵春、李林旺、武润平的家属(分别为杨香兰、侯全秀、任绳连)每人一个二类低保作为工作奖励,违反了低保享受的有关政策。武永生作为村支书兼村主任负有领导责任,鉴于武家沟村2011年已自行纠正,三交镇党委要求武永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以及三交镇党委对武永生进行批评教育的详细情况。(6)临县三交派出所民警李全珍的情况说明证明,今年以来,网名叫“五贰五参”的用户名多次在临县吧发布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此事引起我局的高度重视,2015年8月21日经调查走访,找到临县三交镇武家沟村的武锦荣,向他询问了发帖情况,武锦荣始终不承认是其所为,但答应想办法将此贴删除,当天晚上,此贴从临县吧删除了,后来又过了十来天,此贴又在临县吧出现,我再次找到武锦荣要求删除的时候,他说他删除不了。(7)陈建斌的情况说明,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2日秦晋原跟我一块到三交,到了沟门街后,秦晋原坐在我们有线电视办公室休息,我在另一间办公室,后来来了武家沟的武锦荣,说他的有线信号不好,说完后,我与他到了秦晋原休息的地方,武锦荣坐在沙发上,玩起了手机,武锦荣与秦晋原闲谈起了话,说临县腐败问题,说张建国腐败,武锦荣说整理上一些材料,告张建国弄上几个钱,秦晋原说他是工作人员,不干那事,听他们谈了一会,后来我有事走了。(8)秦晋原情况说明,2015年9月2日上午,在三交有线电视工作的陈建斌约我去三交,十时许,我们来到了该站的中间办公室见到了武锦荣,午饭后,我们三人去了中阳县城的一家网络公司,4时左右返回陈建斌办公室,在闲聊中,说起近段时间县公安局拘捕两名上访闹事的人,我说这几年老上访户们不好闹事了,武锦荣说“上访不如网上举报把稳”,网上帖子一出来,领导们就急着投人花钱处理,不少人因此发了财,我说网上都是编造的,没人相信,他说可不一定,看看临县吧里的这些帖子,他们很着急,于是我在他的提示下,在临县吧找到一份集中举报县委领导的帖子,我撇了一眼说这个帖子时间很长了,而且恨不得把县委领导都告倒,谁也不会信,说完就站起来,随即他坐下来看,我到外面接了个电话,后又回到办公室,见武锦荣在沙发上操作自己的两部智能手机,接着我们又闲聊了起来,他说他认识的几个朋友真的靠网上举报发了财,如今啥生意也不好做,这个生意做成一笔,轻轻松松的就有了几十万的收入,让我俩合作,事后平分,而且还可以买一辆建斌这样的轿车,我说我是公职人员做这些事说什么也不行,他说咱也不乱举报,就抓住关键的领导,这段时间张建国就要调走了,扎实写一个材料贴上去,肯定他急着删帖,我们至少挣几十万,我说我这几年在太原信访局借用,对县里的事很少了解,让他自己去了解,他又说这是个好机会,让我写的有理有据,要不他也怕弄成诬陷被关进去,我说弄不了,让他找其他人合作,过了一会,他要走,我把他送走,六时左右,我和陈建斌就返回县城。(9)李成功的情况说明,2015年5月接县委网络舆情举报转办件,三交镇纪委对网络反映三交镇武家沟村支部书记武永生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武家沟村委年轻成员家属吃低保问题三交镇党委责令武永生作出书面检查。但其他问题在调查中,2015年5月,三交镇纪委在武家沟村对部分村民将调查情况进行了反馈。(10)武永生的情况说明,2015年以来,网上出现了反映我在武家沟村当干部的问题,镇、纪检书记进行了全面调查,除低保外其他所反映的问题都是虚假的,于2015年5月28日做出了对我的处理,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11)三交派出所提取记录证明,2015年9月16日15时20分,三交派出所干警刘明山、陈永峰在三交镇武家沟村武锦荣家向武锦荣妻子王向连提取到“联想”手机一部,手机号码为:1567926。(12)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提取记录证明,2015年9月16日16时,临县公安局民警高秋平、刘芝平在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向武锦荣提取到董书慧的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08号。(13)扣押清单证明,向被告人武锦荣扣押深蓝色OPPO手机一部;董书慧身份证一张。(14)百度贴吧网页截图证明,网名为“五贰五参”的账号的人在临县吧、吕梁吧、山西打虎吧、凤凰新闻吧、CCTV吧等二十五个网站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点击回复量达361数次,其中大部分自己顶贴。转发“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点击回复量达2223数次,其中大部分武锦荣个人顶贴。发帖数为7900。(15)前科劣迹查证表证明,被告人武锦荣无前科劣迹。(16)一张通讯单证明,1567926是用董书慧的名字申请办的。(17)董书慧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条证明,董书慧于2015年10月8日向临县公安局领取其一张身份证,号码为142301198308132723.(18)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物品移交清单证明,本案涉案财物“LENOVO”手机一部(注册账号为:五贰五参、山西反腐、青虎白马)与“OPPO”手机一部(注册账号为:反腐不力)均已随案移送。(19)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武锦荣于2015年7月6日用1567926号码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物证Lenovo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二、证人证言董书慧的证言,我在太原上学时办了一张身份证,号码是142301198308132723,住址是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2006年学校毕业时把户口迁回孝义,一直用这个身份证,2010年7月份还是8月份我的身份证在孝义邮政局丢失了,后在孝义补办了一个新的身份证,号码和原来的一样,现在你们民警给我出示的太原的这张身份证是我的,但不是太原丢失的,现我拿走。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锦荣供述与辩解,我还叫“骡子”,用过1567926这个手机号,从今年春天开始用的,用这个号码在百度贴吧上注册过“五贰五参”的用户名,后用这个号码转发过“山西最腐败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的贴文,我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是在“山西人民大团结”微信公众平台上转发的,因为这个帖子里面的第八条是关于武永生的,所以我就转发了,目的就是为了告高武永生,因为我村修路时占用了武永生的地赔偿不合理,明显高于普通百姓,今年四月份我就自己编的关于“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发的,然后自己顶。这些贴文总共发了7900条贴文,注册这个账号的身份证是我在太原迎泽公园拣的。反映县领导贪污腐败的帖子是在今年7月份发的,三交派出所的李全珍找我谈过话,让我删帖子,以后不要发,当天晚上我就把涉及县领导的帖子删除了,武永生的帖子没有删除,后来我又把县领导的帖子发了出来,因为里面涉及我村的武永生,是为了引起县领导的重视,涉及县领导的帖子是在临县吧、吕梁吧、法制吧等十几二十个网站转发过,自己转发自己跟帖,每天顶三次。我还注册过“山西反腐”“青马白虎”“反腐不力”几个用户名,一直是我自己用,注册这么多账户名主要是让所发帖子影响力更大。我刚开始不懂,后面看见贴吧上有举报的帖子,所以我也在贴吧上举报,我用捡来的身份证是为了不让其他人知道帖子是我发的,主要是为了自身安全,是用我的联想手机号(型号P70-t)1567926发的,这部手机不经常用,是专门用来发帖子用的。2015年9月16日,我去碛口窜,路上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碰了车,是用1567926报的110,后花了150元处理了,又给事故科打电话说事情已处理了,不用来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该院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武锦荣无视国法,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锦荣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发的内容都是事实,不是编造的。对于该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自编发帖称“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永生勾结镇党委书记张向阳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经纪委核查已对武永生查实的内容进行了处罚,其余都是虚假的;关于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被告人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随意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结合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可认定被告人“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而辩护人辨称,结合被告人武锦荣的犯罪、认罪态度,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武锦荣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在网络上注册网名,自己编造、大量转发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相信度,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武锦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Lenovo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依法没收。上诉人武锦荣诉称,1、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判决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不懂法,举报一些不法行为应当大力宣传,不应处以刑罚。3、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相信度、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言过其实,一审量刑畸重,不利于民众反腐倡廉举报腐败分子。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武锦荣多次发布、转发虚假网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时出示、质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武锦荣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所提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多次编造、转发虚假信息且经劝诫之后又继续转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