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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俊武诉被告候明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武,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96-1号原告任俊武,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候明,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原告任俊武诉被告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我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于立案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依据原告任俊武向我院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俊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