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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3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跃进,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胡某���担。代理审判员  刘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