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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韩晓与顾绍州、胡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顾绍州,胡世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2524号原告韩晓,居民。被告顾绍州,居民。被告胡世玲,居民。原告韩晓与被告顾绍州、胡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顾绍州、胡世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绍州、胡世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晓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顾绍州、胡世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顾绍州、胡世玲承担,该费用原告韩晓已预交,由被告顾绍州、胡世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韩晓给付,本院不再向当事人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