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磊与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付光辉本院在执行孙磊与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付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磊申请执行的标的44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