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35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