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祖光与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祖光,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581号原告莫祖光,男,1959年9月20日生,仫佬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灵畅,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嵩,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宜州市刘三姐镇下枧村下枧屯。组织机构代码:68517301-8。法定代表人王维省,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俊宏,宜州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祖光诉被告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祖光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祖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祖光承担。审判员 邵日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