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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周德富、周树成、周德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周德富,周树成,周德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534号原告李秀云,女,汉族,1928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德富,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周海龙,系其儿子,特别授权。被告周树成,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德全,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李秀云与被告周德富、周树成、周德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秀云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