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白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白虎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64号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营业场所:河间市胜利小区。负责人李宗华,处长。被告白虎建,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白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郭字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