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金和与梁初一、那顺勿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和,梁初一,那顺勿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713号原告王金和,男,49岁,蒙古。被告梁初一,男,4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那顺勿力吉,男,4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王金和诉被告梁初一、那顺勿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现金1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金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金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