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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林与于文革、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于文革,李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文革,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洪杰,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文革、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二起执行案件,属于重复立案。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由另案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