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林与于文革、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于文革,李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文革,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洪杰,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文革、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二起执行案件,属于重复立案。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由另案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