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31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韩施莹。关于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4)高新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罚金700000元,另本案执行费940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880.5元予以扣划,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国土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