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恩令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令,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77号原告陈恩令,女。被告张玉华,女。本院受理原告陈恩令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恩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恩令以私自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恩令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恩令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