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恩令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令,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77号原告陈恩令,女。被告张玉华,女。本院受理原告陈恩令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恩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恩令以私自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恩令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恩令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