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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高君与于守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君,于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高君,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守洋,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韩高君与被执行人于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守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272号房产一处;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无社保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