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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崇德申请执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崇德,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徐崇德,身份证号码15280119580806****,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毛萨如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88****-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法定代表人李信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为防,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关于徐崇德申请执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361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5070188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