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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薛庆海与李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庆海,李云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薛庆海。被告李云涛。原告薛庆海诉被告李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庆海、被告李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庆海诉称,2012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支模板,被告共欠模板费1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余款2900元至今不归还。2014年1月22日让被告出具证明和还款日期,原告也不出具,被告以种借口推脱(有录音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云涛辩称,让原告提供给被告在2012年8月份干活的证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音质不清、时间不明确不具备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寿光市稻田镇西刘营的楼房支模板。原告提交与被告的录音资料,录音中被告自述:“欠着老薛家2900元,欠老陈家3500元,欠老殷家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云涛雇佣原告薛庆海为其承包的寿光市稻田镇西刘营的楼房支模板,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辩称2014年4月,原告没有给被告支模板,原告庭审时称时间可能记错了,并申请证人蒋某出庭作证,证人说:具体什么时间干得记不清了,但是在西刘营支模板这个事情确实是干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原、被告对证人所言均没有异议。原告提交与被告的录音资料,录音中被告多次承认尚欠原告3500元,双方就劳动报酬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称录音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谁说的。录音资料在11分40秒提到“李云涛”的姓名,“殷在河说:李云涛,你的意思是人家不给你,你就不给我们了?”被告未做反驳。故被告虽不认可该录音证据,但未提交其它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在庭审中亦明确拒绝对声音进行鉴定。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与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高度盖然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涛支付原告薛庆海劳动报酬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