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6号原告汪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及其代理人文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