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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日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日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049号罪犯李日创,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2001)贵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日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日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桂刑经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5日入监狱服刑。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不变。2008年7月22日、2010年9月28日、2012年6月20日、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日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值班护理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43.86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日创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日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日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