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93号原告李世杰,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40719619N。法定代表人赵慧平,经理。被告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新汽车站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602095010。法定代表人聂小环,经理。被告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33358。法定代表人聂小环。经理。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英俊,公司员工。原告李世杰与被告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龙公司)、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商贸)、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杰、被告金银龙公司、东坡商贸、东坡酒业的委托代理人魏英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杰诉称,2015年4月1日,金银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李世杰借款2376000元整,约定支付利率为月利率12.5‰,每月20日为付息日,每月付息一次,约定:由东坡商贸、东坡酒业做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有借款协议为证)。该借款自借出至今,金银龙公司从未支付过李世杰利息,且借期届满至今本息不付。请求:1、依法判令金银龙公司、东坡酒业、东坡商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7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金银龙公司、东坡酒业、东坡商贸承担。被告金银龙公司、东坡酒业、东坡商贸辩称,李世杰起诉的属实,金银龙公司借款2376000元,东坡商贸、东坡酒业进行担保也属实,三公司愿意承担该笔贷款偿还的责任。但因公司资金链断开,2015年7月,湛河区人民政府对金银龙公司进行帮扶,2015年8月郏县人民政府对东坡商贸、东坡酒业进行帮扶,经过帮扶,2015年9月东坡酒业恢复生产,但公司现在债权人很多,东坡酒业与部分债权人达成调解意见,用部分商品酒偿还。李世杰没有与三公司达成抵账协议。根据现有情况,三公司现在无力偿还该笔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金银龙公司与李世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金银龙公司向李世杰借款2376000元,东坡酒业及东坡商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月利率为12.5‰,借款期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李世杰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陆仟元整,小写2376000元。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为月息12.5‰,每月付息一次,每月二十日为付息日。三、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本金。四、保证责任:本协议由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五、本协议一式四份,有关各方各一份,签章后生效。甲方: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保证人: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保证人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订日期:2015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金银龙公司至今未支付李世杰本金及利息。庭审中,金银龙公司、东坡酒业、东坡商贸对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无异议。诉讼中经李世杰申请,本院对东坡商贸享有的郏国用(2012)第G120082号土地使用权及郏房2012010110-02-01[丘(地)号0110-02]的房产在2376000元的限额内进行查封,保全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李世杰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15年4月1日,金银龙公司与李世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金银龙公司向李世杰借款2376000元,东坡酒业及东坡商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月利率为12.5‰,借款期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借款到期后,金银龙公司至今未支付李世杰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协议佐证,且金银龙公司、东坡酒业、东坡商贸对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无异议,故金银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李世杰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协议中约定东坡商贸、东坡酒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东坡商贸、东坡酒业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世杰借款23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5‰,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郏县东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