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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斌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80号原告林斌,男,192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小坚(系原告之子),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江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章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巍,该局公职律师。原告林斌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