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斌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80号原告林斌,男,192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小坚(系原告之子),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江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章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巍,该局公职律师。原告林斌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