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冲,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此案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4月8日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崔古庄村通王快水库的道路上,以45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牛某冰毒1.5克。2、201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阜平县平阳村王小京家门口,以4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吕某冰毒一克。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明珠小区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何某冰毒2.5克。4、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南环路转盘处,以130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何某冰毒100克、麻古21粒。2015年1月21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居住的仁济小区1号楼1单元303室,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两袋重78克、麻古21粒重2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冲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崔古庄村通王快水库的道路上,以45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牛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被告人张冲得款200元。2、201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阜平县平阳村王小京家门口,以4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吕某甲基苯丙胺1克,被告人张冲得款400元。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明珠小区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何某甲基苯丙胺2.5克。4、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冲在曲阳县南环路转盘附近,以130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何某甲基苯丙胺100克。2015年1月21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居住的仁济小区1号楼1单元303室,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袋重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1粒重2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牛某证言证明,2013年,在崔古庄通往王快水库的路边大道上,在张冲的车上以450元购买张冲1.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冲200元。2、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吕某在阜平县平阳村王小京家门口给张冲400元钱,张冲给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大概1克左右。3、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在明珠小区附近一游戏厅旁的路虎车上向张冲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给张冲500元。2014年12月12日,何某从曲阳转盘农行取款后,在该农行旁何某的车上以13000元现金购买张冲100克甲基苯丙胺和2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全是100元的纸币。之后,借给张冲20克甲基苯丙胺,告诉其不用还了。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他认识张冲。5、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袋重量为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1粒重量为2克。6、曲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张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7、搜查笔录证明,在何某住处的衣柜蓝色满好卫生巾塑料包装袋内有一透明塑料盒,盒内有两个小塑料袋,内存放有白色块状物质;发现盛有红色颗粒的塑料袋一个。8、扣押清单证明,从何某住处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物二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9、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0、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冲辨认出何某,何某、吕某、牛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冲。11、情况说明及短信内容证明,对何某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发现其与张冲有短信联系,2014年12月11日、12日短信内容为“你们打算怎么着,我没打算都要了,我的能力有限,你们要多少我给你留多少就是了”“一共有一万五足够”。12、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证明,2014年12月12日,何某分三次共取款13000元整。1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日,在明珠小区将被告人张冲抓获。14、曲阳县公安局北台派出所证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张冲因吸毒被曲阳县公安局灵山刑警中队治安拘留。15、曲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冲多次吸食毒品,对张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16、曲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对张冲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冲的身份情况。18、被告人张冲侦查阶段供述证明,以30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牛某1.5克甲基苯丙胺,共450元,牛某只给张冲200元;2014年2月卖给吕某1.3克甲基苯丙胺,吕某给张冲400元;2014年以20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何某2.5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在曲阳转盘农行旁,在何某的车上给何某100克甲基苯丙胺,何某给付13000元现金。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从被告人张冲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22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系从何某处提取扣押,被告人张冲不供认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冲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1粒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冲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证人牛某、吕某、何某证言、被告人张冲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冲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对被告人张冲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二、被告人张冲所得赃款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