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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蔡振荣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焦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