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615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