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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615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