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廷树、贾泽利等与马廷树、贾泽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廷树,贾泽利,贾文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马保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廷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贾泽利。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贾文增。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保德。申诉人马廷树与被申诉人贾文增及原审第三人马保德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沧民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廷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诉讼参加人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