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顺兵与黄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顺兵,黄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曹顺兵。被执行人黄云峰。申请执行人曹顺兵与被执行人黄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云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顺兵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