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0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与马夸特开关(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马夸特开关(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692号之一原告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露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冰,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夸特开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恩斯特·克莱蔓(ERNSTKELLERMA),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夸特开关(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7元,减半收取计4,663.50元,财产保全费3283元,共计7946.50元,由原告上海新发创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